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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中国红十字会这一百年历史且具有国际背景的社会组织为案例分析对象,借助利用“委托-代理”模型和“自己人”概念建构的“自己人代理”模型对其产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这种“自己人代理”模型包含着国家与红十字会之间的隐性契约,国家一方面将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赋予的责任委托给中国红十字会承担,另一方面通过向红十字会直接派驻“自己人”组成领导班子,对其职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对其机构事业单位化、对其承担的日常事务实施财政预算等方式实现对红十字会日常运作的控制。所以,“自己人代理”模式的实质是维持国家对具有国际背景的中国红十字会的控制权。“自己人代理”模式具有一般性意义,可以推及一般的社会组织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中的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业务主管单位成为另一种隐性形式的“自己人”,对社会组织实施了间接的“自己人代理”控制。国家利用“自己人”有效控制了社会脱嵌过程和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在被代理下虽然效率不足,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在实践方面,“自己人代理”机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具体经验和创新;在理论方面。“自己人代理”机制形成了与“乡绅社会”、“单位社会”等中间结构的对话: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是通过“自己人代理”机制实现的;在组织治理思想上,“自己人代理”是外部制度设置应对组织“内部人控制”的一个反制。“自己人代理”模式需要改进,因为社会分殊和社会自理渐呈大势。但是,对中国而言,社会缺乏“委托”的能力——即产权基础,所以,对社会的赋权和增能,特别是建构社会产权成为必然。有效国家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法定社会,而不是一个被国家“自己人”代理的社会。只有置于宪法规制和法律体系的型塑之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才能克服“信任自己人的闭循环”,实现社会自理和有效国家基础上的社会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