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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我国城乡一体化法律机制的构建,我并不想让“城乡一体化”这样具有诱惑性的字眼来首先吸引读者的眼球,而是更希望读者能够关注其限定词“我国”,也就是我们所论课题的土壤条件。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现实就是城乡二元分化,无论是政治、经济、社会,还是心理、文化、制度等等,城乡之间的隔阂深入国人的骨髓,成了最基本的常识甚至是本能。在此,我无意就常识问题做过多阐述,而是想在对问题的无限追问中去探究现象背后的原因,特别是具有理论价值的线索。城乡二元化营造了城乡一体化改革的空间,无论如何,谈论我国的城乡一体化都不可能回避城乡二元化这一母体。就法律机制来说,权利线索仍然是最为重要的思考方式,城乡二元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城乡差别化,而差别化正是从权利意义上来说的。再继续思考下去,我们就不得不从权力关系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由身份符号的诞生到符号所代表的权利等级,权力与权利间的微妙关系得到完美展现。能够作为制度样本引领我们进行如此深入考察的非户籍制度莫属,或者说,这些现象和千丝万缕的权力与权利的脉络原本就是户籍制度所造就的。所以,对户籍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成为必然,这也是我们寻求理论线索的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我们将问题拔高到国家治理模式的线索上来,并在此背景下来考察法制的命运与作用。进行这样思考的目的之一是出于对现状的不断反思,而更重要的则是考察城乡一体化法律机制的母体条件。既有的条件也许存在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这也是本文所不能突破之处,一方面其导致了我们对改革模式的探索非常具有局限性,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也为我们指明了能够有所作为且可以大有作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