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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是一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手段。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的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呈猖獗之势,严重危及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审视现行《刑法》及我国有关串通投标罪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的脱节,主要反映在犯罪主体涵盖狭窄、客观要件上笼统的概括性表述不利于司法操作、客观要件上犯罪行为范围的局限性、本罪刑罚配置不足以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拍卖行为极易混淆等五个方面问题。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且刑法立法尚不完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就案件事实进行依法判决。在此情况下,犯罪分子就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导致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持,腐败行为频发,对于社会、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借鉴日本和美国在此方面的有效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在串通投标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漏洞提出建议,希望借此一系列建议,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串通投标罪,以期能为我国串通投标罪的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串通投标罪立法进行简要概述。从什么是招投标,什么是串通投标等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通过介绍招投标及串通投标罪的历史沿革以便于理解现行我国串通投标罪的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对我国串通投标罪立法现状描述与分析。通过现状的描述,发现串通投标罪在刑事立法中存在犯罪主体涵盖狭窄、客观要件上笼统的概括性表述不利于司法操作、客观要件上危害行为范围的局限性、本罪刑法配置不足以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拍卖行为极易混淆等五个方面问题,然后就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具体表现为立法经验不足、立法难度较大、实践经验不丰富、相关法律罪名不健全等。笔者同时结合自己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认为“阴阳合同”即是串通投标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分析子公司参加母公司的招投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问题,以此实践案例印证串通投标罪立法不足。第三部分,考察与借鉴域外发达国家串通投标犯罪立法规定。其中主要分析日本及美国两个国家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有效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借鉴。第四部分,对我国串通投标罪立法完善提出具体建议。借鉴了日本、美国对串通投标犯罪有效的立法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目前国情,针对我国在串通投标罪立法上的漏洞,对完善我国串通投标行为在立法方面提出扩大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范围、增加串通投标罪中“串通”的情节表现、细化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类型、加大对串通投标罪的处罚力度、提出串通拍卖行为可另设串通拍卖罪处罚等五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