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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所谓“非对抗性司法”典范,其经验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国家加以本土化后在本国适用。1有学者呼吁我国在一定时期也可以将辩诉交易制度借鉴到中国。2如果辩诉交易制度要引入到我国,我国需要考察该制度在运行中值得汲取的经验以及我国需要注意避免的弊端。本文四个辩诉交易案例的具体问题包括:无法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被告人可能在自愿性不足的情况下做出虚假的有罪答辩,贫困的被告人受制于经济能力和文化水平的低下只能认罪并丧失政府的贫困补贴,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受损较为忽视,检察官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充分调查等等。上述这些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美国反恐背景下相对重视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的政策倾向。而无辜被告人作虚假有罪答辩的深层根源则在于美国审判制度的缺陷,导致辩诉交易制度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包括: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被告人愿意接受辩诉交易就足以说明其符合自愿性原则,此种用行为反推意思的逻辑受到学者质疑;陪审团容易受到辩护律师或检察官的操控,导致无辜被告人不接受辩诉交易也很可能被陪审团定罪;美国的辩护律师以对象贫富之分区别提供法律服务;无辜的被告人作虚假有罪答辩的内在道德困扰无法克服等等。本文也提到了针对被告人虚假有罪答辩深层因素的修正对策。首先,加大国家对贫困被告人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并完善律师指定制度;第二,加强对检察官有意忽视调查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监督;第三,简化庭审程序,使不愿意接受辩诉交易的被告人也能获得及时的审判;第四,对无辜被告人认罪的伦理困境,阿尔福德答辩是实践中通常采纳的方案;最后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对策,就是寻找辩诉交易制度的替代方案,如费城在尝试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官同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所谓“法官审判”等等。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研究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此间出现的问题以及对策,为我国未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相关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