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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在世界范围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潮流的影响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被添加进我国刑事司法观念中,同时也提上了制度改革的议事日程。所谓“社区矫正”,是区别于传统在监狱执行的“非监狱矫正”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刑罚执行中最常见形式是监禁刑。不可否认,监禁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思想的深入,人民逐渐认识到监禁矫正有局限性,因此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成为刑法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社区矫正是现代矫正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 本文旨在从新型城镇化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角度为切入点进行论述,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阐述社区矫正制度,此外结合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管理社区化的相关研究为背景,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探索。社区矫正各项制度从空白慢慢走向健全与完善,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相关制度还是不能适应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居民的参与率不高,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二是居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三是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各部门的协作有待加强。四是矫正手段过于粗糙,操作有待细化、完善。五是社区矫正资源匮乏,需培植相关社会组织。六是社区工作人员不足,需招聘专业化人员。七是从立法上来看,社区矫正配套立法不全。 上述社区矫正在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有具体原因的,主要的原因是:一是城镇化打破“熟人”关系,挑战矫正资源的整合;二是农民市民化“隐私性”居住空间,降低社区居民深度交流;三是社区治理意识还未觉醒;四是法治思维未能进入矫正领域。 为了完善苏州市相城区的矫正工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探索:一是建立协调意识,加强与民政、公安等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机制;二是加强手段整合,细化、完善社区矫正中教育、劳动内容、个案矫正、电子监控;三是深入基层,提升群众的认可度、参与度;四是加强非政府组织发育,提高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在矫正中的功能;五是完善矫正队伍,提升矫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