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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公民,一种政治人、社会人的角色和地位——而形成的意识,内含了人类在现代化过程中,对自由、平等、权利、秩序等价值的心理诉求。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对公民意识加以说明,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公民的公共意识”。其中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产生的基本前提,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而公民的公共意识则是伴随公民社会公共空间的壮大而逐渐丰富起来的。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中,有“臣民”而无“公民”,有“臣民意识”而无“公民意识”,所以,我国的公民意识是伴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由上及下的推动以及社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思想变革中,我国的公民意识日益清晰。以近年来频发的公共维权事件为例,公民的权利意识、公共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这类事件往往是以行政调解和斡旋的方式解决,缺乏稳定的、常态化的制度保障,结果反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我们可以通过引入法治这一现代管理模式以协调公民意识发育可能引发的社会纠纷——公民需要法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政府也需要通过法治以维持新时期的社会管理——法治在此基础上得到认可和发展。所以,公民意识是建设现代社会的思想基础,而法治则是重要的制度保障,二者相互促进,共同作用,在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亦不可忽视对公民的公民意识的培养。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我国公民意识的发育:一,加强基层民主参与机制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机制,在实践中促进公共意识发育;二,保障社会团体运行,在团体自治中夯实公民意识的社会基础,整合社会力量促进多元化建设;三,合理利用网络公共空间,拓宽和引导公民民主监督和政治参与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