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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鉴于其巨大的威慑作用,自古以来,死刑作为惩罚犯罪的最严厉的手段与方法被各国广泛采用。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十八世纪,随着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死刑存在的必要性遭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此,死刑是存还是废的问题被人们热烈地争论着。时间进入二十一世纪,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各国也开始了废除死刑的实践活动。对于中国死刑的去、留及如何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学者各抒己见。笔者赞同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但认为应当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以便最终我国废止死刑。本文试图从世界各国对死刑所持的态度及政策出发,探讨我国死刑的特点以及我国死刑的最终发展方向。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早期死刑存废理论的简述。首先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分别从等量报应、等价报应和一般功利、特殊功利的理论来论述死刑的必要性。然后从社会契约论和人道论的角度阐述“死刑是非正义和不必要之刑,因而应该被废除”的观点。再对存置论和废除论分别进行评析,最后引出对死刑综合价值的评说。认为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如果基于前两个价值,我们应当保留死刑,而如果从人道性看,我们又应该废除死刑。第二章──论述了当今世界各国的死刑政策及全球发展趋势。用大赦国际关于死刑存废在世界范围内分布情况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全球范围内,死刑呈四种分布状况:一、全面废止死刑。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这其中不但包括大多数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等,而且也包括了某些经济欠发达国家,例如非洲、太平洋岛国等。二、部分废止死刑。例如,美国只有部分州保留了死刑,规定只有犯严重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事实上,死刑的执行司法程序几近烦琐。三、严格限制死刑。例如日本、韩国、印度等。这些国家的死刑仅限于严重谋杀罪,且实际执行死刑受到严格限制,执行数量呈下降趋势。四、一般限制死刑。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上,死刑的适用范围都较广泛。例如,中国等等。通过分析得出,全球范围内“严格限制死刑直至最终废除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最后深刻分析了导致死刑发展趋势的四大原因:人权运动的高涨、非区域性组织的积极推动及非政府组织不遗余力的斗争等等。第三章──在简单回顾我国古代死刑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着重讲述了新中国建立后的死刑立法活动及中国死刑存废之争,分析了建国后我国“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由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的态度引出了我国各界对死刑存与废的看法;阐述了笔者对于目前中国死刑所持“我国立法与司法应进一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限制和减少死刑,只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的观点及其原因。第四章──论述了“我国应最终废除死刑”的发展方向和具体的改革举措。分析了在死刑问题上我国应最终顺应国际趋势的原因;论述目前存在的对待死刑问题的三大误区:“我国国情特殊”、“迷信死刑威慑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最后提出实现我国死刑最终国际化的具体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