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7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和金融创新及结构性金融产品有着密切的相互关联性,而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创造的主要动机正是银行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监管资本套利。从旧协议到巴塞尔新协议到金融危机后催生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出台,在这一实施过程中,由于协议本身的缺陷,导致监管资本套利等问题而引起经济体的动荡。监管资本套利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以降低监管者对银行施加的资本约束指标,但并没有实质性相应减少系统性经济风险,只是把风险移出表内。资产证券化就是银行监管资本套利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高风险资产组合后,改变其在资本充足率指标中的计算方法及权重,最终使其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达标。不同类型的资产对应其不同类型的风险权重,这些资产证券化后引起的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也不同。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创造了价值,但同时却没有能真正行使其作为一项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巴塞尔协议对不同资产的不同风险分类不够细致或准确,旧协议中对权重的粗略划分也使得银行监管资本套利存在可能。为防范监管资本套利,监管部门要继续改进监管制度,使监管资本要求真正的反应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消除或减弱监管资本套利的空间和可能性,最终达到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有效统-本文在对监管资本套利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在我国银行业中的行为现象及引起的各类效应。层层递进,首先提出资本充足监管的基本理论,商业银行存在着各类风险,需要各类资本来应对相应的风险,其中以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最为重要。接着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的两方面问题,主要包括套利的模式和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选择问题。并总结了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引起的各类效应。在最后一部分中,文章从定性的角度对我国上市银行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可能存在套利的行为,并依此对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提出了政策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