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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刑事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合议庭评议作为刑事法庭审判的延续性环节,也是刑事裁判得以形成的前置性环节。可以说,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设计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当前合议制度的运行现状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就显得尤为的迫切和必要。鉴于此,本文将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作为整体研究对象,在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措施。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概述。笔者在对评议问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含义,并进一步阐述了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功能。第二部分为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构成。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三要素包括评议主体、评议事项和评议规则,其中评议主体包括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定罪问题、量刑问题及附随问题属于评议事项,评议规则主要是发言顺序规则和表决规则,而笔者将对评议规则作重点论述。第三部分将视线转入我国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分别从评议主体、评议内容及评议规则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1)案件审批制度和审委会讨论案件致使评议主体不同一,出现审判分离现象;(2)案件承办人制度、人民陪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健全架空了评议机制的作用;(3)合议庭评议重定罪,轻量刑以及评议补录制作不规范致使合议庭评议缺乏规范性;(4)承办人首先发表意见和单一的表决规则是合议庭评议规则粗放的表现,直接导致评议效率不高;(5)对合议庭评议中少数意见公开问题的探究,包括对少数意见处理方式的国际实践考量、自身国情考量以及制约因素的探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构想。对外,通过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度、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保障合议庭的独立评议;对内,首先要保证合议庭走出“形合实独”的困境:(1)正确定位承办人的诉讼职能;(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有效参与;(3)改革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及考核制度。其次,明确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内容,重视量刑规范化指导下的量刑评议,并确立评议笔录与裁判文书的匹配度。再次,也是本文的重点之一,通过重新确立发言顺序和多样化的表决规则来细化并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规则。最后,对合议庭评议中少数意见公开在实务中的运作进行探讨,提倡有选择性公开少数意见并适用限制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