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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是否科学与合理,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与公正,更关系到国家反贪刑事政策所追求的不枉不纵、积极预防等目标是否能够实现。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出身并有多年反贪工作实践的司法工作人员,经过对近六年基层检察院侦办终结案件的整理分析,并参考全省反贪系统内的疑难案件,借鉴法学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结合自身长期办案过程中的思考,发现我国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效果,表现在:犯罪主体规范不明确、犯罪对象设定过于狭窄、要件表述有瑕疵、不同罪名之间规定不协调、处刑不合理等。产生上述问题有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因素;有我国探索改革,阶段性前进的政策因素;有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备的制度因素;也有我国立法人员、司法人员观念滞后、素养不足的人员因素。针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建国以来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进行历史考察,以不同贪污贿赂刑事法律的颁行作为标志进行分阶段比较论证,理清脉络,考察背景。在充分了解我国贪污贿赂立法历史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贪污贿赂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涉及到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犯罪的犯罪对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贿赂罪的数额标准等问题。通过提出问题,暴露矛盾的方式,使我们认识到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不仅存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在法理认知和观念更新上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本文第三部分,笔者针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缺陷,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包括重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修改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以期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更加具有合理性,而且与国际普遍认知趋于统一,并能在司法操作上减少争议,达到不枉不纵的法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