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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统领全球公共卫生集体行动最权威的法律框架,但是在实施之初却出现了机制失灵的现象。印尼拒绝向WHO转送流感病毒菌株的不合作行为几乎将《国际卫生条例》(2005)建立的合作机制推至崩溃的边缘。为什么《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机制失灵?本文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探讨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立法、实施和完善过程,检验并证实了国家利益是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形成与演变的主要动因之假设。检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立法过程发现:如果存在共同的利益,即使是对立阵营的国家也会提出相同的立法意见,主权渡让议题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立法意见趋同证明了该论断;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即使同一阵营的国家也会产生相互背离的立法意见,规制范围议题中美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立法意见的冲突证实了该论断。由此可见,国家利益是影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形成的重要变量。检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过程发现:病毒菌株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属性,其利用牵动着全球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病毒菌株的研发能够衍生丰厚的私人利益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病毒菌株衍生的利益在全球分配失衡;病毒及相关利益分配失衡的情况下,《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立法遗憾致使不能及时提供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挽救利益分配失衡的状态,乃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实施中出现机制失灵的真正原因。由此可见,国家利益是导致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在实施当中走向崩溃的主要原因。检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完善过程发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国家能够主张病毒主权权利并拒绝共享病毒菌株的外部环境;该外部环境引发了道德风险问题;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之路径在于设计激励机制来构建病毒主权权利及相关利益,公平地分配这些利益使得失衡的利益分布状态重新恢复均衡。设计激励机制必须满足最低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两个必要条件。压缩与放宽这两个必要条件直接牵涉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家利益增减。给定对立阵营国家间的争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完善就是要找到最低参与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的最优参数设定,重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均衡,并且使双方都不愿意偏离之。由此可见,国家利益是弥补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立法缺陷不可或缺的一环。综上,立法之争证实了国家利益是影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成功立法的重要变量;实施之争揭示了国家利益是推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走向崩溃的主要原因;完善之争提示了国家利益是弥补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立法缺陷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文章的总体假设——国家利益是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形成和演变的主要动因被证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