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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作为一种民事归责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普遍肯定和确认。但当它以刑事归责方式出现时,却承载着无尽的批判和质疑。笔者以为严格责任在刑事领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频遭侵害而不法行为难以追究的现状,应考虑引入刑事严格责任制度。以刑事严格责任的中国化为基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为了对严格责任制度进行客观科学的认识和把握,笔者以严格责任的历史起源和发展为起点,提出要在发展演变中来辩证地、全面地看待严格责任问题,即严格责任既包括绝对责任,又包括相对严格责任。以此为基础,笔者进一步提出了严格责任犯罪的形式含义,即部分客观要件形式上缺乏主观方面要求的犯罪,以使部分片面者走出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责任或者客观责任的误区。在明确了严格责任的含义之后,本文的第二部分就严格责任中国化的根本前提——必要性,从四个方面予以了论证。首先,处在转型期的国内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呈现多元和频发态势,社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刑法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将原本一些非刑事意义上的失范行为“犯罪化”。其次,在立法上,确立刑事严格责任制度,将有助于犯罪内容的必要伸展与扩张,构建“严而不厉”的刑罚结构。再次,从司法上讲,确立严格责任制度,有助于司法机关更有效的行使追诉权,并及时制止更为严重的犯罪,同时有助于全部司法资源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之间合理配置,进而促进整个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最后,刑事严格责任制度,将启发理论上对法定罪过内容合理性的反思,是完善我国刑事罪过理论的必经之路。在肯定了严格责任中国化的必要性之后,笔者在文章第三部分继而对其难点——可行性,作出了深入的挖掘与多角度的回应:首先,通过对犯罪的要素分析模式之提倡,笔者在方法论上提出了严格责任具有与传统罪过理论相融合的可能性;其次,以过错推定为基础,笔者从根本上指出了严格责任的最终本旨并非排除过错要求,从而否定了严格责任与过错原则的绝对对立性,再次,将严格责任限制在“例外”的理论空间内,保持了我国刑法理论所珍视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主导性地位;最后,在价值层面上,笔者进一步阐述了严格责任与刑法最基本之价值——公正的契合性。本文的第四部分围绕严格责任中国化的立法构想展开:主要提出严格责任立法的明确性和辅助性要求;在遵循了立法原则和适用规则的基础上,笔者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责任立法的具体设计。实体上,总则部分增加严格责任犯罪的规定,同时对于非自愿性醉酒和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允许对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分则部分建议对部分持有型犯罪、环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适用严格责任。程序上,首先确立严格责任适用的合法性;其次,明确规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严格责任享有辩护权利;再次,对严格责任的辩护,其证明标准应低于控方起诉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