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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利益从而激励技术创新和传播。但专利进入标准领域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后,专利权人在市场中占据了明显的优势地位,并藉此超越专利本身价值,向被许可人收取高额的许可费,利益的天平过度倾斜于专利权人,对专利制度失灵的批评不绝于耳。尽管专利权人在专利被纳入标准时,一般都作出F/RAND许可承诺。然而,该承诺内涵具有高度抽象性,各国司法在认定F/RAND许可费时,虽然在原则上达成某种共识,如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被纳入标准后的价值增值部分不享有收益权,但由于立场不同,在对F/RAND许可费的具体认定上,或保持克制,或保持一定的能动性,但都似乎过于关注专利纳入标准后专利劫持的可能,而对于专利被纳入标准前的市场地位、是否被滥用考虑不足。总的来说,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并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方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低认定应以其价值、尤其是技术价值为基础进行,综合考量各因素,应当保有一种司法立场,即从遏制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促进技术创新和传播的角度进行认定。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的研究概况。第二章简要介绍标准必要专利。第三章首先概述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再分别从事实层面论述标准必要专利出现导致专利许可中双方利益出现失衡、从法律层面指出我国法律对此应对存在不足,最后指出分析专利价值的必要性。第四章立足于价值是衡量许可费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这一思想,首先论证专利制度应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传播为基本导向;然后从技术、法律和市场层面分别考察专利的价值;最后提出最合理的许可费认定制度,应以最能实现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传播的目的为原则,在具体认定F/RAND许可费时,不仅需要考量专利进入标准后的垄断因素,还应适当考量专利进入标准之前的垄断因素。第五章首先分析了F/RAND许可,再对美、日、中最近几年F/RAND许可费认定的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发现各国在F/RAND许可费的具体方法选择上,具有明显不同,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第六章提出将专利价值,尤其是技术价值作为认定F/RAND许可费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