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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职务犯罪领域屡屡发生一系列特大案件。贪污贿赂所涉及数额之巨让人瞠目,渎职犯罪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更是让人心痛。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廉洁性后果是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渎职犯罪往往导致国家或公民权利的重大损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这一罪名的规定不够严密,相关法律概念较为模糊,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等种种原因,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渎职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上出现了颇多争议。这些不确定因素直接导致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的主要责任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最终逃脱其责任。针对实践中的此种情况,本文欲分三个部分来阐述笔者对渎职罪主体认定问题的探索,得出自己的判断结果,以期据此结果对现实中遇到的具体案件提出建议,寻求解决的标准和方法。第一部分是综观我国渎职罪主体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渎职罪法律规定和在现实中遇到的具体案件问题。同时,陈述渎职罪主体相关的背景研究。希望通过纵向上熟悉渎职罪主体立法历程以更好地理解当前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意义。用比较研究方法来帮助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二部分通过对背景的了解,结合至今为止这一领域理论研究中学者们的各家之言,同时根据自己的分析,总结国家机关的认定标准,进而解决本文的核心问题即渎职罪主体的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同时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根据已得出的结论做出具体的解答。第三部分是针对当前立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在渎职罪主体认定中规定的相互矛盾和遗漏之处,在明晰问题所在的基础上寻找解决的办法,提出有助于法律完善,解决实践问题的建议。在对论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本文综合运用了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力求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得出较为全面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