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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技术的产生要求具备两个条件:具有关于自然规律的编码知识或意会知识;社会有应用该知识现实或潜在的需求和相应的机制。作为一个偶然的技术创新,关于自然的意会知识和编码知识在其中起更重要的作用,但在大规模的技术创新以至产生一场革命的技术创新中社会则起更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技术革命是人与自然博弈的结果,更是人与社会博弈的结果,而法律作为人与人博弈的结果对人与自然、社会的博弈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法律对技术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社会发展中,技术充当着人类满足自身欲望的工具,法律则引导制约着人满足欲望的方法。法律对技术的影响通过对欲望的引导来实现。不同本位的法律导致个人采用不同方法满足其欲望,因此产生不同的创新。
在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法律环境下,个体在满足欲望时最后都以自我为中心,很少受到程序制度的制约,社会从个体的欲望满足中获益很少。其影响到技术创新,使技术创新或边缘化,或长期停留在意会型阶段。而在不完全个人本位的环境下,个体有较多的独立、自由,但又受到程序制度制约,个体必须通过一定程序满足其各种欲望,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有实用性的科学得到发展,技术创新旺盛,并且法律也迫使、推进技术从意会型发展到编码型。
英国法律是不完全的个人本位,其既重视保护个体权利,同时又注意对个体权利进行限制。英国法律使技术创新旁观者对技术创新持一种宽容乃至支持的态度,为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其为技术创新者提供了创新的自由,使技术创新者能从成功的创新中获得较大回报,同时其对技术创新者也进行了某种程度的限制,加快了创新技术的扩散。英国法律还扩大了技术产品的消费空间,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而不致使技术成为屠龙之技而趋于消失。
总之,英国独特的法律制度不仅仅在于其制度减少了政府的机会主义,有利于技术创新,而且还在于其独特法律本位有利于技术革命的爆发,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