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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研究美国福利经济学法学家路易斯.卡普洛的程序均衡论思想,循着其福利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的精确性及其在中国法律语境中的应用。其基本内容概述如下:开篇为导论部分,首先就研究问题和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也对本文所借用的分析工具和材料进行了概括和归纳。对法律的精确性与几个相关概念进行对比,提出了法律的精确性概念及特征。法律的精确性是指,法律实施层面上的判决结果误差程度。最后对整个研究框架和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等问题进行了说明。第一章介绍了卡普洛法律程序思想。首先,回顾法学界两种流行的程序正义理论模型,回顾了罗尔斯的“结果型”和哈贝马斯的“参与型”理论的主要内容和理论缺陷。“结果型”程序正义理论认为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在于程序是否能够获得一个正义的结果。这一理论等于否定了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标准。“参与型”程序正义设计了完美程序的“理性辩论规则”,而这些条件在现实中难以企及,对司法的实践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随后,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新理论——卡普洛的均衡论。他认为程序正义是一种在制度成本和实质正义间的均衡。如果实质正义的成本太高适当容忍错判是合理的。第二章是循着上一章中对程序正义的分析,展开程序正义理论中的分析的核心工具——法律的精确性。卡普洛的法律精确性研究的核心关注点是制度成本问题。实质正义在法律实施层面的可观测可评价的指标就是法律的精确性,法律的精确性概念将抽象的、容易引起价值争议的实质正义概念从天国下降到人间,成为一个可把握的法经济学概念。本章提出法律的精确性的分析框架。根据科斯定理,制度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搜寻成本、审判成本和执行成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可以分为两类:无社会成本惩罚(socially costless)和有社会成本(socially costly)。前者主要以金钱性转移(transfer)为主,而且瞬间完成,并且不需要持续性的社会成本支付;后者除金钱性转移外还需要支付社会成本——对违法者进行搜寻而产生的信息成本以及进行惩罚而产生的制度成本和执行成本,卡普洛依据科斯定理中对制度成本的划分将法律精确性的分析分为两大部分:赔偿金确认模型和责任确认模型,前者为典型的无社会成本惩罚,后者为典型的有社会成本惩罚。此种分类突显出制度成本分析在卡普洛的分析框架中占据主要的地位。其理论基础结论是当制度成本高,就降低法律的精确性;当制度成本低,就提升法律的精确性。接着在进行制度的规范分析时,评价法律的目标就很明确,在精确性一定的情况下制度成本更低的法律应当成为制度设计的目标。第三章是对上文中的两个法律精确性模型的中国问题的分析应用之一,对“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制度的分析,通过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对这两种制度的产生做了解释性的分析,随后通过法律的精确性进行了规范性分析,提出了改进立法政策的措施,应当将有信誉的“有奖举报”制度、严厉的处罚以及独立的行政司法结合起来。第四章是对法律精确性模型的中国问题分析的之二,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容隐制度的证据法精确性分析。借助韦伯理想类型的理论,通过建构两个理想类型对容隐制度进行了证据的精确性的分析。首先,构建了一个古代证据制度的“共时型”理想类型,比较古代法律在惩罚不同类型犯罪上的证据的区别,体现“容隐制度”在政府资源孱弱的历史背景中的节省制度成本的意图。其次,构建了古代与现代的“历时型”理想类型,比较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对证据精确性效用要求和成本约束,解释了容隐制度现代没落的原因,现代社会信息成本的相对降低将削弱证据制度对亲密关系中的证据提供的需求程度,但是对犯罪的需求却在“法治”的话语情境中变得缺乏弹性。最后,同样通过法律的精确性工具,分析认为容隐制度的中国语境是:当前中国法治成本的运行费用相对成本低于古代社会,而高于现代西方信誉社会,所以无论是容隐制度的复活抑或亲属拒证权的移植都没有一个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相参照,所以制度设计取决于我们将选择利用法律作为制度工具构建某种社会规范还是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选择沉默。文章最后是结语,提出了我们经常讨论的公平与效率的争论,在法经济学视角下,有效率的法律恰恰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两者完全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呈现出亲和的状态,和谐的共生于一定的制度性因素中。而如何配置和均衡两者的艺术,可以通过更深入的学习、研究法律的精确性获得。应当认真对待法律的精确性分析,以一种对现实法治问题的密切关注的责任感,探索一条法治建设的可试可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