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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威胁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因此,除了联合国的授权外,国家行使自卫权便成了一国使用武力的重要借口或者理由。在持续近50年的冷战时期(1946-1990年),安理会的执行行动职能几乎无法使用,行使自卫权一度成为受害国惟一的防卫和主要的救济方法。《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了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但是在对有关概念的界定及其适用范围上,规定得过于宽泛,以至于在国际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本文拟从《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出发,对自卫权行使的条件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在反恐战争中国家行使自卫权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相比,在解释和适用第51条方面所出现的问题之多、争论之激烈,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本文无意也不可能全面分析自卫权行使中所关涉的所有问题,而旨在重点讨论与国际实践最为密切的若干突出问题。前言部分介绍了对自卫权行使的条件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和目前在该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存在着的诸多争议,以及本文拟要研究的问题。第一部分探讨的是自卫权的含义及其性质,介绍了自卫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以及自卫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其中还谈到了自卫权行使与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关系。第二部分探讨的是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将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大类,在实质条件上,要满足两点:一是武力攻击的存在;二是要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对于程序性要件,要求行使自卫权的国家要将自己采取的措施及时向联合国安理会汇报并且自卫权行使的时间是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第三部分研究的是集体自卫权。分别介绍了集体自卫权的含义、集体自卫权行使的条件以及集体自卫权行使的形式。第四部分研究的是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行使自卫权的问题。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选择了几个切入点:第一,关于自卫权打击的对象的问题,即恐怖主义组织是否可以作为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对象;第二,关于“9·11”恐怖袭击事件是否构成“武力攻击”的问题,目的是为了界定在反对恐怖主义的战争中,武力攻击所表现的一些新特点;第三,在反恐战争中自卫权行使的限度问题,这一内容和前面自卫权行使的条件相呼应,主要研究在反恐战争中国家行使自卫权是否还要继续贯彻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第四,关于伊拉克战争与自卫权有关的若干国际法问题分析。这部分内容侧重对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所持有的“自卫”“反恐”理由的分析,通过分析来论证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最后是结论,总结了本文的内容,并且对现行的自卫权行使的机制进行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