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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其天生就具有扩张的属性,因此,长期以来,渐渐形成了对警察权控制的一系列理论,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规范警察权行使范围、方式、效果的公共领域原则、平等适用原则、比例原则和程序原则等四大原则,但是这四大原则并不能够有效地遏制警察权扩张的势头,相反,它们却毫无例外地证明着警察权扩张的可能性。可是,如何衡量警察权扩张的范围、方式、效果,即警察权扩张有什么表现,比如纵向上看和以前相比有什么显著的变化,横向上不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规制有什么趋同或者离散,却并不能从警察权本身来加以说明,而必须走到它的对立面——公民权利去看个究竟。这是因为,警察权存在于公共安全领域,与之相对应的公民权利存在于公民社会私人领域,在一个社会中,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对公民私人权利的限制来说明警察权扩张的客观存在和扩张效果。尤其是9.11之后,西方各国为了应对反恐的需要,在法律上纷纷强化警察权而限制公民私权,其主要体现为:类似于窃听、卧底等特许情报侦察手段的应用,以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限、扩大警方的搜查、逮捕权力为代表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司法令状限制的放宽等等。其总体特征就表现为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与政府警察权的扩张。扩张的结果备受争议,主要焦点就在于这种扩张的有效性和以牺牲公民私权为代价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行使警察权才能实现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私权之间的平衡,争论的过程和结果又集中表现为法律的调整,这也给我国反恐立法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