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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死刑存废问题,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围绕死刑存废问题争论的焦点进行评述。焦点(一):死刑是否是野蛮、残忍之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风、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有悖社会的进化趋势,因此主张用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笔者从死刑的执行方式由野蛮逐渐向文明转化、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残忍等方面进行了回应。焦点(二):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否必要。废除论者认为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就能够达到个别预防的目的。笔者通过对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比较,认为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完全必要的。焦点(三):死刑是否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预防功能。废除论者认为长期服劳役比死刑更具有威慑力,能够更好地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笔者从死刑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进行论证,认为死刑的一般威慑预防功能是服劳役所不能比拟的。焦点(四):死刑是否报应的必要手段。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能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损害。笔者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认为死刑对于报应也是必要的。焦点(五):关于死刑误判难纠与死刑是否是歧视之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误判难纠和死刑是歧视之刑都是死刑的弊端,因此主张用自由刑替代死刑。笔者认为,误判难纠和歧视之刑都是死刑的适用问题、是死刑的司法问题,而不是死刑制度本身的问题,因此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依据。焦点(六):死刑是否侵犯人权。死刑废除论者认为,生命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死刑的存在和发动否定了人性和人权。笔者从死刑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了被害人人权的角度对废除论者的观点进行了回应。本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保留死刑的合理性。本部分的论述角度主要包括:死刑存废是完全照搬国际法还是从国情实际出发;死刑是杀人者自由意志的结果;适用死刑符合进化论的要求;适用死刑是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保留死刑的民意不可违。最后从刑罚的惩罚功能论述了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合理性。文章最后谈论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方向:保留死刑但对死刑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从司法角度而不是从立法的角度。死刑的司法限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界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严格死刑的适用范围;明确“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改革证明标准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对于数额犯,主张多次实施犯罪的数额不累加,而是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以减少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