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作为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自从其问世以来就引起了众多刑法学者的侧目。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所犯之罪,后者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犯通常由作为所犯之罪。理论界认为,纯正不作为犯不存在未遂,不纯正不作为犯存在未遂,这是本文立论的基础。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是不作为犯罪中的重要问题,学界却很少有人对此有专门的探讨。笔者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的相关理论进行整合,分析其中的理论问题,并结合实践中具体案例,作此文。笔者希望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的探讨,引起学界对该问题的重视,并能指导实践。第一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基础理论探究。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犯通常由作为所犯之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存在一定的范围:一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重罪;三是在“既遂说”语境下的行为犯和结果犯。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本文认为不作为间接正犯存在未遂,主要是因为现有间接故意的学说存在逻辑漏洞,以实际的结果倒推主观方面出现客观归罪的嫌疑。另外,文中把间接故意心理分为容让和放任,前者是存在犯罪未遂的;二是危险犯是行为犯的一种,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第二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实行行为着手界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是成立犯罪的核心,而实行行为着手是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分界点,决定了犯罪极其未遂的成立时间点。不纯正不作为犯实行着手是指作为义务人在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导致法益处于紧迫、具体、现实的危险中的情况。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的实行着手是从两方面来讨论,一是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形成的共同正犯,二是不作为犯之间形成的共同正犯。二者都是以法益处于被侵害的具体现实的危险状态为着手的标准。第三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之要件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方面的认识,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的意志因素,本文认为从规范角度来说,是对法规范的违反,从内容来说是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或容让。未遂的故意作为主观方面需要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进行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和未得逞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的其他要件,也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的原因要件和结果要件。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是指作为义务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阻止了犯罪向既遂发展的进程。未得逞作为结果要件,是具备以上的条件却未齐备构成要件的情况。第四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特殊问题分析。这部分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阐述的。第一、不纯正不作为犯共犯的未遂是存在意思联络的共同正犯人,共同不履行作为义务或者是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积极实施一定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被侵害现实危险的状态,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第二、间接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认识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容让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未遂归责的基础;第三、认识错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存在影响,本文主要讨论了认识错和因果关系错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的影响。这两者都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