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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适应国际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各界普遍反映软件保护水平过高,尤其是在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上明显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软件法律保护水平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软件的基本概念入手,比较了国外相关国家不同的保护模式,以维护我国利益和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我国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在讨论软件各种保护模式的同时,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分析,寻找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点。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概述。从计算机软件概念入手,分析了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性。接着讨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后以我国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为基础,讨论了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论述计算机软件三种主要保护模式,分析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面临的主要困难。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对于开发中的软件,涉及软件开发的一些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以防泄露。因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就在于现有的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版权法在阻止非法复制、打击盗版上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阻止软件的非法使用(如在软件的仿制方面)。专利法虽然能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但软件的创造性相对较低,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保护软件开发阶段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保证软件在流通和使用中发生泄密。因此,版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最实质的复制权,对流通中的软件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专利法则对软件的使用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对开发中的软件,商业秘密法则保护效力较强。每一种保护方式都只能从某个方面对软件加以保护。第三部分,我国目前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分析研究。我国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比较晚,法律保护模式最终是在多种利益博弈下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作为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进行了修改。本文从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内容中分析我国软件保护中公众利益与软件权利人利益平衡的问题,在对目前我国软件产业保护中几个问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寻求适合我国法律保护模式。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在我国相对已经比较完善,因此对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另辟蹊径采用超前的专门立法的方式,而是应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协调现有的相关制度,建立起版权法为主、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为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各法律实行分工,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此外,结合我国软件产业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切实执行好我国的相关软件保护法律提出了若干执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