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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的增多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考虑到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应运而生,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发展而来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了投资的范围和定义、公平公正待遇、征收问题、以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问题,同时对争端的解决也进行了规制。但是,在近些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实施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缔约国争端,仲裁庭对投资者的偏袒令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益。更多的国家主张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加入一些“例外”条款,以保证东道国基于主权所采取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违反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义务,这些例外条款包括国家安全例外、公共秩序例外、金融审慎例外、以及加拿大所特别提出的文化产业例外。金融审慎例外作为WTO框架下《GATS金融服务附件》所提出的一项新制度,旨在赋予缔约国基于审慎原因采取金融管制措施权利,采取这类措施并不违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近来,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其所公布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范本中加入了金融审慎例外条款,在缔约实践中,这一条款也逐渐被各国所接受。本文拟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金融审慎例外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揭示,以期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背景下,能提供有益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本部分主要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框架进行梳理,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新特点引出其中例外条款的表现,并着重分析部分例外条款。第二章:本部分着重从wTO框架下和巴塞尔体制内研究金融审慎例外和审慎监管的关系,分析审慎例外的内涵和认定标准。第三章:本部分通过加拿大、日本、挪威、欧盟等发达国家及实体所公布及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金融审慎例外条款进行梳理和分析,揭示目前这一领域的发展现状。第四章:本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国内法所提出的审慎措施,中国目前所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美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示范文本中有关金融审慎例外的条款进行分析,提出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过程中需要应对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