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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极其个别的情况外,因果关系是各国侵权行为法上认定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已达到相当深入和成熟的水平。而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紧迫的。 本文共分四部分,约32000字,文章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为概述。本部分中简要指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不能完全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判定方法.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本质上就是如何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和分析英美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前者是指损害在事实上是否确系行为人行为所引起,主要以“要不,则无”公式和实质要素公式判定。后者的认定就是指确定在事实上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应成为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其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责任的范围,即行为人在什么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的问题。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曾经采用直接结果理论认定,现今主要通过可预见理论认定。 第三部分介绍和分析大陆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大陆法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原因事实”(加害行为)与“权利受侵害”其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因权利受侵害而生的哪些损害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条件说是最早兴起的理论。但该理论由于在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大行为人责任的倾向,因而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所代替。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的判断两个部分。条件关系的认定主要采用“要不,则无”公式;相当性判断就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从总体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高了发生的客观可能性。通说认为法规目的说是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补充,而不是对其的否定。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应负责任,不在于探究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而应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第四部分是结论。在该部分中作者首先对两大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了比较,认为两者在具有很大差异性的同时,更具有很大的同一性。然后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指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已不适合审判实践的需要。针对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上的落后现状,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解决方案,笔者将其分为英美法方案、大陆法方案和改良方案。在对这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英美法方案和改良方案都有其不妥之处,而大陆法方案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采纳大陆法方案比较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