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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的倾向逐渐凸显,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与泄露、个人信息被盗用等情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因其性质的模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导致现行民法体系下对个人信息非法使用情形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就个人信息不法性使用规制,我国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行政法与刑法方面,而在民法体系下的保护力度则相对薄弱。面对民事领域大量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相较于行政部门与国家权力的规制,私法上的保障能够更好地处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在现行法下,就个人信息使用的不法情形进行整理分析有其必要性。首先,本文从不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问题出发。就现行法下的规定进行评析,同时基于之前司法实践中以隐私权为代表的处理模式进行评析,从该种模式本身性质以及规制范围等角度上阐明现行处理模式的不足。接下来,本文从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解读出发,对法条内容及其中“非法使用”的意义进行解读。兼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探讨,结合《网络安全法》之识别性加列举的定义方式,将个人信息的识别性学说及不同分类方式加以明确。进而结合第111条之规定,讨论个人信息权利化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其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意义后,阐明了个人信息权利化面临的阻力。在这种前提下,本文讨论基于不法使用情形展开研究的可行性,选取了不法性使用作为研究角度,结合实践案例对非法使用的情况进行分类研究。同时,本部分的论证和说明也能够作为案例素材检索的参考,为案例收集以及非法性使用情形的提炼提供指引。本文在案例搜集整理后,对个人信息不法性使用进行了类型化。共抽象出了个人信息非法使用的两大类别、六种典型情形,即典型的不法使用类型:披露他人信息型、侵扰安宁型、盗用冒用型;以及非典型的不法使用类别:变相侵害财产型、买卖个人信息型、非法收集型。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各个情形下不法性的分析讨论,确定各种情形下非法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在不涉及个人信息权利化讨论的前提下,探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界定标准。现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研究的学者多从个人信息权利化出发,但在如今的学术研究进展来看,将个人信息权益作为某种绝对权的处理模式难以在现行法下取得突破。在此种情况下,本文在我国立法已经相对确定个人信息范围的前提下,选取个人信息不法性使用作为研究角度,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从新的角度研究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本文从非法行为的角度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为民法总则111条的解读与适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