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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现代司法制度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法治对公正、透明等法治精神的不断追求和对分权制衡、人权保护等法治原则的日益关注,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便自然成为法治发展的必然之举。由于前期准备的不足,我国的检察量刑建议权从一开始便要面对各方质疑,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无可否认,那就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理论上有坚实的依据:它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力,符合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定位;它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抗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还有利于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程序正义的建构,也更好的彰显了传统的“不告不理”原则;它作为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的一项权利,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然而,虽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着深厚的根基,但在实践中相较其他检察权而言,其先天起步较晚,加之后天推行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以致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实际操作中难免步履维艰:立法依据不明导致检察建议师出无名;观念基础及业务素质的不足引发其在推行过程中的诸多非议;操作规范的匮乏使得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重重困难;推行强制力不足更是直接减弱了其推行路上的动力。面对上述困境,最根本的还是要从制度层面化解这些障碍:必须首先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从而为其“正名”;其次要为这项权利的行使制定出系统的实施和约束规则,为其全面稳妥推行扫平制度障碍;最后还要着力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养,为检察建议制度的推行巩固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此外,为确保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全面贯彻,在实践操作中,还应明确对于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这两种特殊量刑方式,检察机关也需将其纳入量刑建议的考量之内,同时探索建立起相应的操作流程,从而保证这一权利的完整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