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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原本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概念,当前在我国的刑法与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用间接正犯来处理案件。所以,间接正犯更有学者们去探讨的价值。间接正犯理论在中外刑法中也是长期备受争议的一个课题,其再和身份犯相联系而形成的问题更是难上加难,因而很多学者都称其为刑法的“绝望之章”。本文首先以一则人民法院的疑难案例为开头,进而引出间接正犯和身份犯,并提出本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是否需要引入间接正犯的概念来处理该类案件;保险诈骗罪是否是身份犯;若是身份犯,那没有此身份的人能不能构成该罪的间接正犯。而解决了这些疑问,其他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便也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其次,本文对亲手犯和身份犯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考察。笔者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交叉关系。纯正身份犯中的排他性身份犯是亲手犯,而非排他性身份犯则不属于亲手犯范围。排他性身份犯与非排他性身份犯都属于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中是没有亲手犯的。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定性问题,文章在根据对身份犯进行类型化分析后,认为保险诈骗罪属于纯正身份犯中的法定身份犯。再次,本文并没有论及到间接正犯的所有问题,而只是论述和本文有关的间接正犯的争议。对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论述后,指出其虽与直接正犯都是正犯,都具备正犯性,但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还存在着根本区别。接着讨论了间接正犯与亲手犯、间接正犯与身份犯的关系。得出了间接正犯与亲手犯是相对立的两个概念的结论,二者互不包容。纯正身份犯中的法定身份犯和复行为自然身份犯可以构成间接正犯,而单行为的自然身份犯则属于亲手犯,也就是单行为的自然身份犯中没有间接正犯存在的可能性。据此,保险诈骗罪属于法定身份犯,可以由间接正犯的形式构成。最后,文章对纯正身份犯涉及到的间接正犯的两种类型进行了分析,进而对本文第一部分涉及到的案例进行了论证分析。认为,无保险诈骗罪特定身份者张文俊、修启新可借此身份而没有犯意的汇众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诈骗,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