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人们的健康受到疾病的威胁时,必然会到医院就诊,这样就会与医疗机构产生了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试验性和人身侵害性的特点,致使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发生时,就难免会产生医疗纠纷。以往,在纠纷发生后主要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依据的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于未能将医患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这样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但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提高,摆脱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束缚,按照平等地位的医患关系来处理纠纷,已经是一种潮流和趋势。在此形式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得纠纷发生后,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作出利于患者的规定,同时国务院于2002年也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取代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在纠纷的处理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学术界在医患关系的性质、医方患方的权利义务、医疗民事责任的性质上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致使医疗纠纷仍然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法学、医学相关的理论为依托,以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服务理论、实践为依据,从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角度,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问题做了专门、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笔者先从医疗服务合同的发展现状着手,着重分析了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服务合同应属合同法中无名合同的法律性质,并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要素以及成立、终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笔者又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针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规制,结合我国医疗服务现状,并在借鉴发达国家理论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谨慎地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具体说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医疗服务合同概述部分。本部从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入手,在介绍了医疗服务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谈到了我国医疗服务的现状是:对医患关系定位不准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缺少制度层面上的规定,纠纷发生后对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在适用上出现混乱现象。最后,总结出医疗服务合同的强制缔结性、抽象性和手段性、合法兼具道德性、客体的公共服务性等特征。第二部分论述了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发生的关系应属于医患关系,因此该部分先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着手,从主体的平等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方面论证了医患关系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紧接着,文章又从实现公平和保护患者的角度进一步论证了医患关系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且其法律性质应为无名合同。第三部分论述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要素,以及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终止。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以及200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部分对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终止展开了研究。第四部分探讨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则原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本身的试验性和风险性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可能会侵害患者身体权,这时,就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笔者在对学界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的各种学说分析的基础上,采纳了竞合说,并从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角度来说明其合理性,同时,在侵权责任时效届满或者加害人已经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有可能被免责时,赋予患者选择权,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适用上,笔者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实行过错责任的现实性等角度并结合比较法进行分析论证了其可行性。第五部分是立法建议。本部分从医疗服务合同的立法的必要性入手,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谨慎地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即制定一部科学的、与国际接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单行法规,已达到对医患关系的有效调整。这部法规在指导思想上应以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指导思想,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有明确的规定,损害发生时,可以引入精神赔偿功能以弥补违约责任的不足,同时成立医疗风险基金,把风险分散到社会上,这样不但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也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