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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传播学者丹·席勒有关传播与劳动的研究给世人较为深刻的启示,它让我们明白,只有回归到劳动的范畴之中来探讨传播,传播研究才能得到有效的推进。纵观整个传播的历程,它就是人类在生产劳动之中不断创造新的传播工具、不断提升自己的传播能力的过程。在信息时代,信息的生产与消费在信息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网络技术是信息时代的极具代表性的技术形式,它造就了一个巨大的比特空间,为人类的信息传播提供了巨大的平台,人们可以不分身份、地域、年龄和性别地投入到网络空间中从事信息传播活动,网络作为信息的重要载体,无疑已嵌入到了经济的基础结构之中,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传播学的视野来说,网络空间中信息的生产和消费也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丹·席勒认为传播是一种生产性劳动,指出人们通过传播可以创造信息产品、形成共识。这一观点可以从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的阐述中找到理论支撑。马克思认为,只要劳动为资本家创造了高于它的必要成本的剩余价值,它就是生产性的。在网络这一新传播科技的赋权下,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传播能为作为资方的网络媒介创造大量财富,也就意味着其能创造巨额剩余价值,因而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活动就是一种生产性的劳动,既然是一种生产性的劳动,那就意味着从事信息传播的人就是劳动者。一般来说,网络的使用者即为网络用户,而使用网络必然会存在信息的传播行为。因而,网络用户成为了网络空间中的重要劳动者,成了推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力量。如果将网络看成是一个巨大的信息生态系统,那么网络用户这个劳动者的信息生态位是尤其重要的,因为在网络技术的赋权下,网络用户生产的信息量已经超过了网络媒介的职业化的信息生产量,网络用户的信息搜索、点击浏览、生产内容等劳动,是网络媒介盈利的重要来源,也是广告商重点关注的东西。也就是说,网络媒介的信息产品开发、管理与销售,广告商的产品售卖,以及个体、组织等对网络信息的利用,都围绕着网络用户的劳动来展开,由此可见网络用户在网络信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正是以网络用户这一重要的劳动者为依托,网络媒介才开发出了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粉丝经济、社群经济以及网络游戏经济等一系列的网络经济模式,使得网络媒介资本的增值路径发生了变化,并使网络经济增长出现了新的规律。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技术的赋权对象除了网络用户外,该包括作为资方的网络媒介。网络技术在为网络用户进入网络空间的劳动提供便利条件,使网络用户劳动的空间得以大大解放的同时,也为作为资方的网络媒介通过网络技术将权力隐身起来,通过经济、文化等权力资本控制网络用户的劳动过程,将网络用户的劳动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提供了保障性条件,使网络用户的劳动始终处于网络媒介的权力体系之中。与现实社会中的生产不同,网络用户劳动中的生产方式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即新的生产力和变异的生产关系。就新的生产力来说,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都是新的——劳动者是广大网络用户、劳动工具是人的大脑、劳动对象是信息及电脑等资源。就变异的生产关系来说,除网络媒介的雇佣员工(只是网络用户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人,通常用OGC来表示)可按合同规定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外,绝大部分网络用户(通常用UGC来表示)都没有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但他们却不断地投入时间、经济、文化等资本进行信息产品的生产,遭受着最为彻底的剥削,但网络用户并没有理由要求网络媒介为之支付报酬,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网络媒介巧妙地搭建网络劳动平台,吸引网络用户劳动,这其实是一种范在化雇佣(使用平台即被雇佣),但是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网络用户的劳动过程、与网络媒介的劳动关系均被遮盖了。这可以说是一个异化的生产关系:数量巨大的UGC群体利用自己的电脑等生产资料以及大脑等劳动工具进行劳动,却被网络媒介在没有支付任何经济报酬的情况下剥削了所有的劳动成果。在网络用户的劳动中,网络用户这种劳动力也得以不断地生产出来,而作为资方的网络媒介也不断地征用着网络用户这种劳动力。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劳动力再生产的内容也包括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恢复,新一代劳动者的再生产,以及熟练、复杂的劳动力再生产三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用户劳动力再生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即在不断被资方的出卖中实现再生产、再生产借助了精神享受这一方式、再生产中没有明显的社会化倾向、再生产的成本被网络媒介巧妙地转嫁到了劳动者或(及)其亲友身上,且网络媒介通过技术、经济等资本权力消除了网络用户劳动力再生产中的对抗性。网络用户劳动力的征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即劳动关系从合同到“泛化雇佣”、征用对象从技能型人员到普通大众、征用程序也从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向开放性(面向广大网络用户随时随地进行)转变。在网络用户的劳动中,劳动报酬问题是人们较为关心的问题。网络用户主要有OGC、PGC、UGC等三种群体,他们都在为作为资方的网络媒介创造者巨大的剩余价值。其中OGC群体是网络媒介的员工,他们与网络媒介之间签订了雇佣合同,可以定期从网络媒介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PGC群体如网络写手等等通过其专业化的信息生产,偶尔也能够从网络媒介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而数量庞大、专业性不强的UGC群体,则完全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报酬,且其生产信息产品的成本还要由自己或(及)亲友承担,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全是超额剩余价值。吊诡的是,在存在巨大经济剥削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仍然乐此不疲地投入到劳动之中。究其原因,是网络媒介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将传播科技、信息、劳动、劳动力、劳动时间、劳动空间、劳动中的社会关系、社会权利以及娱乐与情感体验等网络用户劳动中的众多因素商品化了,且巧妙地遮盖了劳动的过程和劳动关系,使网络用户很难意识到自己在为网络媒介劳动。此外,网络用户乐此不疲地劳动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在劳动中获得了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和声望、社会规范、信任、互惠(分享)、社会道德、公共精神、家庭及宗亲关系等诸多社会资本范畴内的非经济报酬,以及求知欲望得以满足、娱乐天性得以满足、情感体验得以进行等社会资本范畴外的非经济报酬,而这些非经济报酬形式更符合信息社会中人们的报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