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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社会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相同领域内的不同社会组织也出现了关于人才、资源、空间的竞争。一方面,这是社会组织的自我进步,标志着社会的自由程度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这也给政府提出了新的问题,在面对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时,如何使之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如何使之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也成了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而我国社会组织的竞争呈现出无序化、混乱化的态势,在竞争过程中有着诸多的不规范行为,而政府在对于社会组织竞争的管理上面也有着诸多的不完善,往往对于社会组织的竞争行为管理不够恰当,要么过于纵容,要么矫枉过正过于严苛,无法找到对于社会组织竞争管理的平衡点,这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本文的写作内容,或者说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在当下这个社会转型期,政府应当在社会组织竞争规范化的问题上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社会组织竞争规范化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定位是什么。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试图解决好政府在社会组织规范化过程中的职能定位问题,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选取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分析出现如今我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竞争规范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再通过对于我国政府现有的管理方式的进一步分析,辨别我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竞争规范化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恰当性。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我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竞争规范化的进程中,不应当扮演“限制者”、“管辖者”的角色,而是应当扮演“合作者”、“护航者”、“指导者”和“咨询者”的角色,既要对社会组织的竞争进行指导和纠错,又要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组织的自行发展,在提供成长土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对于社会组织的强行干预。要做到以上几点,需要我们政府首先认清社会组织的实质,明白社会组织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强加的干预都很难达到发展社会组织的初衷;其次,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竞争方面,有许多的法律尚不完善,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在社会组织问题上积极立法,尽快填补法律的空白;最后,政府对于社会组织也要进行积极的引导,应当将一部分社会资源交给相应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使用,减少社会组织对于政府的依赖性,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我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