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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由于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受托人制度无疑是信托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受托人制度既赋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也限制受托人的权力以控制受托人的不当行为。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忠实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和管理义务,其中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随着信托投资实践的发展,其重要性日益突出。本文就信托受托人之谨慎投资义务制度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三章。引言。该部分主要是简单地介绍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之重要性,以及本文选题和实践的意义。第一章概括论述了信托和信托受托人之谨慎投资义务的概念。该章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充分证明信托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及其法理价值,并对养老金制度和集合投资信托制度等商事活动的信托设计进行探讨。同时,该部分还以实证方式阐释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概念,说明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现代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第二章对若干发达国家及地区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进行考察。先后对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大陆法系的日本和韩国及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考察、研究,尤其以谨慎投资义务制度最发达的美国为主进行研究。第三章是对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研究。该章先对我国的信托投资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然后分析了我国《信托法》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建议。结语。该部分对本文的总体思路和最重要的观点作了简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