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医患关系已成为一项影响全面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我国医患之间的矛盾却日趋尖锐,连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我国医患矛盾愈演愈烈的背后,既有现行法律不尽完善的原因,也有相关理论纷歧、司法判决各行其是的原因,其中最根本的仍在于有关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理论问题长期聚讼纷纷、达不成一致意见。基本理论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也会使法官在适法上出现混乱,从而出现对同样性质的案件诸法杂治、法律责任轻重不一等问题,无助于平息社会纷争和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
鉴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重要性,第一章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综合分析学界相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医患关系应纳入社会法调整、对患者这一特定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观点。
首先,由于医学专业的复杂性,患者总是居于弱势地位,需要国家法律倾斜保护。在医患关系中,患方的弱势地位是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而形成并日益加重的。生命科学是各种学科中最艰深的一种科学,在医学科学中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人类对许多疾病的认识还很粗浅,依目前医学技术尚无法控制其产生和发展。因此,即使在医学内部,不同专业的医师对于跨专业的医学知识也不甚了了,更不用说对于医学一窍不通的普通患者了。所以,患者的弱势地位不是暂时的、可克服的,而是长期的,并将随着医学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加重,这就要求国家对这一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使医患双方趋于实质之平等。其次,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形成的医患关系,国家公力都或多或少介入其中,为维护患者利益或公众利益而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干预。在法律干预实践中,当国家干预力度较大时,医患关系具有行政法色彩,但并非等同于行政法;当国家干预力度较小时,医患关系具有民法色彩,但亦与民法有所区别。这使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公法的色彩又区别于公法,既有私法的色彩亦不同于私法,实际上使它更趋近于社会法。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医患关系纳入社会法进行调整。
第一章在对医患关系法律性质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接着对医患关系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具体探讨了平等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三个基本价值问题。随后对法律控制医患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进行了研究,认为法律在对患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前提下,应尊重科学,承认当代医学的不完美,恪守法律自身的局限。
第二章主要研究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由于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及特点均决定于医疗服务,因此先行对医疗服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医疗服务所具有高科技性、潜在的危险性、人身侵害性以及不可反悔难以弥补的特性进行了研究。医疗服务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医患权利义务关系与普通的消费关系具有很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等来调整。
在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确立及履行过程中,由于普通患者对于自身所患疾病治疗情况及相关的诊疗护理规范等一无所知,因此无法由医患双方事先就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约定,为了限制医方利用自身的优越地位侵害患者权益,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包括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给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设定义务,维护患者方利益。因此,在医疗服务履约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均由国家直接设定,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的内容甚少。
医患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国家公权的广泛介入。第三章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了国家干预医患关系的几种情形,并对国家干预中存在问题以及法律完善进行了初步研究。国家对医患关系的干预表现在各个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公权力作为患者利益维护者的角色介入,以促进医患双方实质平等,二是直接介入,促成医患关系的建立、发展、终结,此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传染病防治中;三是作为裁判介入,协调解决医患双方的矛盾,解决纠纷于已然。国家干预对于有效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特别是保护患者权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学界对于法律调整医患关系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基本的理论问题上长期聚讼纷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立法质量不高。从总体上看,医事法律、法规、规章众多而杂乱,立法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为形势所迫而制订的应急性的法律实施后效益不佳,导致社会为此付出巨大成本,此外,一些立法操作性不强,对患者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这些问题,都有待理论界及实务界进行艰苦努力不断完善,笔者也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之途提出了自己的一管之见,以就教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