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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我国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自此开始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质量,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查公司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对于弥补监事会的职能缺失,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深化内审部门工作,都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息息相关。审计委员制度从国外引入不久,因此国内相关研究较少,尤其是实证方面的研究更少。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市场环境都存在着自身的特点,国外的研究结论未必真正适合我国国情。因此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当前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动因及其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选取了沪市155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公司,分别对其设立动因及其治理绩效进行分析。在设立动因研究中,选取了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独立董事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企业规模、财务杠杆、上市时间和每股收益作为解释变量,对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为进行Logistic逻辑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表示:我国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监事会规模、独立董事规模、每股收益显著正相关,与董事会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负相关。同时对这155家样本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治理绩效进行分析,分别将样本公司分为设立审计委员会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两组公司,对其2003-2005年三年的审计意见、报告补丁、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进行χ~2检验,并对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性进行了威尔科克森非参数检验。结果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在出具审计意见、报告补丁以及净资产收益率方面都明显优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本研究的实证结果显示,审计委员会制度确实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且为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