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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我国涉外婚姻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司法实践中,涉外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将会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其涉外婚姻效力的予以否认。国际私法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适用外国法制度的发展,但某些情况下,适用外国法会对本国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外国法律的适用以保护本国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便是具有这样一种功能的国际私法制度。本文拟通过分析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典型案例,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涉外婚姻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旨在通过分析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结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涉外婚姻中的立法与发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提出一些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涉外婚姻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如何完善的粗浅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共约15300字。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从刘志、刘向、刘美诉刘光明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出发,介绍本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原被告双方各自主张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法院审判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案件评析。重点分析了本文的争议焦点、两审法院在认定陈秀梅与刘金生婚姻关系上法律适用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50条“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第三部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与发展。主要阐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两大法系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方面的比较以及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在涉外婚姻中适用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涉外婚姻领域的立法与完善。相互比较的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本案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效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法院应如何判决以及通过分析本案例所受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