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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一直是困扰裁判者的一个难题。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疑案,指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却有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就是该案的真正罪犯的案件。面对疑案,裁判者必须做出利益权衡:疑罪从无或者疑罪从有。对疑罪的处理发展至今日,走出一条“新”的道路:疑罪从轻,意即认定有罪但是从轻处理。面对疑罪,“从有”、“从轻”的处理势必引发大量刑事错案。近来层出不穷的刑事错案在震惊和轰动之余也一再的暴露我国司法的不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裁判者在面对疑罪时应该怎么处理?应该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呢?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指出“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提出重申了面对疑罪应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为我国刑事政策指明了一条道路,对于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政策一直是坚持“勿枉勿纵”的精神指导,“勿枉勿纵”的观念是我们的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却不能完全的适用,“勿枉勿纵”在落实过程中往往会偏重于“勿纵”,在司法实践中也就很容易走向宁枉勿纵、重刑主义、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道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权、法治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保障个人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已在国际社会日臻成熟的今天,我们仍没有实现存疑有利于被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梳理,从我国“勿枉勿纵”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出发,对刑事错案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而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剖析“宁可错放”这一刑事政策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对如何做到“宁可错放”提出自己的建议供读者参考。“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精神实质即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当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错案揭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提出和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人权理论、宪政理论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确立提供了保障,奠定了基础;“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本身所蕴含的人权价值,法治价值彰显了其在我国确立的重要性。为落实“宁可错放,不可错判”,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必须在思想上树立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正确观念。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客观理性的司法,社会大众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氛围,“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才能有在实践中落实的可能性。其次,要形成审判中心主义,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任何人非经法律的审判都不能定为有罪。第三,应该建立权责统一的监督和追究制度。有力的监督和追究制度才能确保我们的一切规划和设计不会成为一纸空谈,从而确保“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有效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