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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阵痛”逐渐显现。沱江污染事故、松花江污染事故,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等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地球之殇”,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我国《刑法》为惩治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规范基础,肯定了污染环境罪中单位的主体地位。但在实践中,单位犯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认定模糊,忽略对单位过失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不当转嫁单位过失责任。在这种现状下,不仅有悖于《刑法》第338条、第346条之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当下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更无助于刑法对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预防目的实现。究其原因,是理论上存在对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争议,使得实践中的认定无所适从。当前,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认定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困境:单位主体主观罪过形态的争议、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形态的争议以及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罪过认定存在冲突。本文着重对各理论学说进行分析,确证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理论基础,进而构建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具体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单位过失的认定提供理论基础和解决思路。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为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概述,主要阐明单位过失相关概念,分析域内外环境犯罪中单位主体地位的差异以及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重要性。所谓单位过失是指,单位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罪过态度。当前域内外对于环境犯罪中单位(法人)的主体地位存在差异,英美法系一贯认可单位(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地位,大陆法系对单位(法人)是否能够作为环境犯罪中的主体存在争议。我国《刑法》第346条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立法上肯定环境犯罪中单位的主体地位。因此,在此基础上探讨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认定便具有了现实意义。对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认定不仅是遵循《刑法》立法原意的本质要求,也是解决污染环境罪中单位意志证明难题的有效思路,还可以充分发挥刑法对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第二章,为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现状分析。当前,在污染环境罪中单位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中主要存在着对单位主体主观罪过形态模糊处理的情形,即在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的认定中并未明确单位主体的罪过形态。同时,忽略对单位过失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在一些存在单位过失情形的严重污染环境事故中,仅就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未追究单位主体的过失的刑事责任。由自然人承担本应由单位主体承担的过失责任,实则是对单位过失责任的不当转嫁。导致上述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理论上对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认定存有较大争议。首先是单位主体主观罪过形态存在争议,理论上对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存在过失肯定说与过失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其次是污染环境罪自身也存在主观罪过形态的争议,当前理论上关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态有过失说、故意说、复合罪过说等理论观点,在当前故意说占据通说地位的情形下,主要围绕该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产生争议。除对罪过形态的理论争议外,对单位犯污染环境罪认定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人员罪过冲突如何解决,也成为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面临的挑战。第三章,为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理论辨析。首先,是单位主体过失形态的必要性分析。在综合分析当前单位过失肯定说与单位过失否定说的基础上,认可单位过失肯定说更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其次,在此基础上探讨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认定中所面临的对于该罪主观罪过形态的既有理论争议,当前,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形态理论学说主要有单一罪过说与复合罪过说以及模糊罪过说三种主要学说。本文通过对各学说内容进行分析后,综合《刑法》修正精神、刑法条文与相关司法解释,赞成当前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形态采用复合罪过说更具合理性,即在不否认污染环境罪故意罪过的前提下,肯定过失罪过也可以构成该罪。具体来说,污染环境罪中的单位过失形态包括单位行为过失、单位监督过失和单位管理过失三种过失形态。在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主观理论基础具备之后,分析当前认定中适用何种过失理论更符合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特征,当前关于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主要有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危惧感说(新新过失论),本文通过分析各理论产生背景及其侧重的注意义务内容上的差异,认为新过失论与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实际情况更加契合,因此,本文赞同在新过失论下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单位过失。第四章,为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具体规则构建。首先,根据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明确污染环境罪中单位主体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单位主体在生产经营中负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合理决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的行为义务,和单位主体必须对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法定的、规定的、指定的义务保持注意的宽泛意义上的合规义务,即单位的监督管理义务。其次,厘清单位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细分类型,具体包括单位决策不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过失和单位监管不当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过失,其中单位决策不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过失又包含单位决策不当直接排污的疏忽大意过失和单位决策不当偷排污染物的过于自信过失,单位监管不当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过失又包含监督、管理人员监管渎职的监督过失和单位管理体制缺失的管理过失。最后,规范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罪过认定路径,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罪过形态可依据其是否履行所负有的注意义务(行为义务和监督管理义务)进行认定;对单位中的“其他责任人员”的罪过形态则依据其具体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综合判断,厘清单位中责任人员的罪过形态后,根据其具体的罪过承担与其罪过形态相符合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