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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直接雇佣不同,劳动者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佣,被派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将劳务派遣当作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用工形式,因为企业认为劳务派遣可以帮助他们规避雇主责任,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补偿金等。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限制适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岗位应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然而由于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就如没有规定一般。劳务派遣业不但没有因此萎缩,反而呈现出一种“非正常的繁荣”,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近年来,劳动法学家就劳务派遣的“繁荣”现象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研究,成果相当多,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但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在现实中显得如此疲弱,难于操作,针对劳务派遣单独立法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希望能通过对外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的研究与评论,探讨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制度,推动我国劳务派遣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促进劳务派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本文分三部分共五章,对劳务派遣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第一章劳务派遣的概念与理论。简述了劳务派遣的运行特征,概念及发展过程,分析了劳务派遣业出现的原因,和几种主要的理论。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四章。这部分主要是评论比较劳务派遣的外国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选择了欧盟的德、法两国和东亚的日本,英美法系国家选择了美国,来研究劳务派遣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是如何在既有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各自的劳务派遣法律规范,以及各国是怎样通过规范劳务派遣实现“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之间的平衡。第三部分:第五章我国劳务派遣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规定的缺陷,结合我国的劳务派遣实践及有关调研等,提出几点建议:(1)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涵义,以分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的责任;(2)实现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3)帮助劳动者行使集体权利,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