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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依法行政理论也日趋成熟,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尤其在行政决策领域。该研究的意义在与通过对“尾号限行”的分析,具体考察我国行政决策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北京市“尾号限行”的个案基本情况的介绍。继奥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措施后,北京市政府又分别于2008年9月份、2009年4月份、2010年4月份三次出台了“尾号限行”措施,每次限行的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两年,按照“尾号限行”的规定,所有机动车都将按次序每周停驶一天。由于该措施涉及利益的广泛和重大,因此社会各界对“尾号限行”的法律性质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以期为其找到充分的法律根据,笔者通过分析得出“尾号限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使用权的限制的法律性质。对法律性质的分析为下文具体分析“尾号限行”决策做铺垫。第二章对“尾号限行”从形式合法角度对其职权法定进行了分析。经过分析得出北京市政府作为行政决策的主体适格,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作为限行的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第三章根据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三个分原则分析了“尾号限行”内容的合理性。由于“尾号限行”措施带来的诸多不便,使得为数不少的家庭选择了购买第二辆车,虽然限行措施初期道路交通状况和大气环境状况都有所改善,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因此不符合适当性原则。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解决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同时我国学者亦提出了一些可选性方案,而限行是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大的方法,因此不符合必要性原则。由于政府作出的评估报告中缺少对限行成本的分析,致使无法将将限行效果和成本两相比较,政府的评估报告有必要委托研究机构全面评估限行的成本,因此“尾号限行”是否符合法益均衡原则是有待商榷的。第四章从公民参与角度考察了“尾号限行”的程序正当性。尽管政府对公民参与有所认识,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有不足之处,例如北京市政府在未充分公开信息的条件下即出台了“尾号限行令”,而后公开的内容也有欠完整;作为重大的行政决策,未召听证会,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官方所作的民意调查结果真实性有欠,座谈会、论证会流于形式;同时可以看出公众对“尾号限行”措施有太多的质疑,但是这种质疑却没有途径转化为对政府决策的监督。总之,北京市“尾号限行”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虽然个案具有个体性,但亦具有代表性,窥一斑而知全豹,从个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行政决策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瑕疵,深入认识这些问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