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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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传统上仅将物权等绝对权作为侵权的客体,而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由于其自身的相对性、非公示性等特征,导致其一直以违约损害请求权为救济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的作用与地位越来越重要,关于债权的安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此情况下产生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该制度的诞生对于第三人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所以各国都已通过各种方式确立或承认了该制度,我国刚颁布不久的《侵权责任法》一定程度上也对其采取了认可的态度。但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把债权作为侵权的客体,民法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已。本文将以究竟是否应当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及怎样对其加以合理限制,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研究分析。笔者在此论文中主要通过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历史研究和法学比较分析等方法论证了自己的观点,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有关概念以及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历史于现状,并对其予以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主要讨论了有关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具体讨论了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等。最后,主要通过研究分析我国刚颁布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的具体条款,来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具体态度及认可方式。本文除引言外,一共有四部分组成。一、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上世纪已开始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起来,在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也大约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表述以及民法界学者们,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看法各不相同。由于英美法中本身就并没有“债”的概念,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就根本不可能出现在英美法系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很早已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起来,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主要代表德国、法国的现行民事立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而仅仅是通过在他们的立法中设立一般性概括条款予以了承认。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的民法理论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念也都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通过研究分析国内外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各种观点以及现实立法实践,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内容应是: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施妨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理论基础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债的相对性理论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诉讼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主张意思自治理念,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完全被其继承。由于债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并不存在,所以,在英美法中债的相对行理论主要表现为“合同的相对性”。有关债的相对性,就如王泽鉴教授所说,“债者,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无论是从债的相对性理论产生的角度看,还是从其内容角度看,该理论都不是债权不能作为侵权客体的理由。从权利的本质、法律关系、权利的排他性、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角度来看,债权肯定应具有不可侵犯性,而其也正是债权可作为侵权客体的真正来源。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关键是把握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第三人的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但因为债权自身所具有的相对性、非公示性等不同于其他绝对权利的一些独特特征,使得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方面肯定要比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严厉的多。在设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必须考虑到第三人的行为自由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因而应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加以适当限制。具体包括,主体方面必须是债务关系外的其他人。主观方面是关系外第三人主观上明知债权已合法有效成立却为了非法目的仍然故意对其实施阻碍其实现的行为,客观方面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债权利益的损害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第三人单独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有第三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与其他人同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根据共谋人身份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如果其他人为债权关系外的第三人,那么就符合共同侵权的主题要求,有共同侵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如果其他人为债务人,虽然当前民法理论界对此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还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体只能是债权债务关系外的其他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当然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此时债务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当然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侵权制度中的一种,也有自己的免责事由,比如正当竞争、忠告、履行职务等行为。四,主要探讨了我国刚颁布不久的《侵权责任法》是否将债权纳入进了其保护范围。依据法律的保护程度不同,可将其保护的对象分为权利、法益、利益,权利是法律予以明确完整的对象,而法律并未对法益予以明确保护,只是在其受到损害时予以被动消极保护。权利、法益本质上都是利益的一种,利益本身作为社会生活资源不受法律评价。通过仔细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具体法条内容,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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