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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银行业的国际化经营、金融工具的创新和表外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监管被严重弱化,而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却大大增加,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的过度冒险行为,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与稳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定了《巴塞尔协议》。作为资本充足管制的国际统一标准,巴塞尔协议被世界各国银行业管制者所接受或作为银行业监管的参考标准。国外学者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大量研究。从目前我国的研究现状来看,我国学者对于资本充足管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介绍巴塞尔协议框架以及分析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对于资本管制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少研究。本文主要研究了资本充足管制对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并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是商业银行为什么在经营中会采取高风险的经营策略,也即为什么需要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管制;二是根据银行间竞争程度的大小将市场分为充分竞争、不充分竞争的市场,分析了资本充足管制在不同类型的市场中对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在分析第一个问题时,本文抓住了银行业的自身特点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商业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经营,由于有限责任制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经理人在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二是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逆向激励效应,它不仅导致存款人降低了对银行进行监督的动机,也使得银行在经营中会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三是银行系统具有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的特点,商业银行的破产会带来巨大的负的外部性。从上述三点分析可以看出,银行作为以盈利性的企业本身存在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破产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的外部效应,因此需要政府进行监管。接下来本文就资本充足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和风险变化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首先,在资本充足管制的强制约束下,银行资本变动对风险变动产生负的、显著的影响;其次,最低资本充足管制不能够有效提高资本不充足银行的资本水平,但能够降低资本不充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再次,资产规模的增加有利于银行风险的调整;最后,银行当期的风险变化与上一期的风险变化存在同向变化关系。本文根据上述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认为应该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管制制度,同时完善资本金补充渠道。最后,本文分析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所显露的银行业监管的滞后性,并提出要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建立全面监管制度,保证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