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为正义之基础”,在诉讼中,人们通常不得不依赖证据来判断未知的待证事实。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法官所认定之事实的准确性、诉讼证明过程之正当化和裁判的可接受性。文书作为证据的一个重要种类,其真实性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如何尽量提高作为定案依据之文书的可靠性?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制度实现对文书真伪的甄别并以此为基础推知案件事实?这些都是值得人们为之不懈探索的问题。 本文将以民事诉讼私文书证为视角,通过考察、对比两大法系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通过指出在诉讼中实际存在的两大悖论——发现真实过程中的悖论与在证据取舍方面的悖论,试图揭示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人为制度设计与自然事实之间不可避免的种种分离与契合,希望能澄清对于文书“裁判上真实性形成过程”所存在的一些理论认识误区,并以此为基础对文书“裁判上真实性形成过程”进行一番独立、完整的梳理。同时,也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对人们重新认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者的关系以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有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