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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对整个社会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尤其主要经营长期险业务的寿险公司,担当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但自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各国家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不善,出现了大批寿险公司倒闭现象,给国家的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尤为重要。本文以中国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考察对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如何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并提高其偿付能力水平以防范偿付能力不足而导致公司倒闭的风险。
国外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方面起步较早,研究成果丰富,为研究中国的寿险经营风险问题在方法和思路上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本文首先从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方面,分析了世界上若干典型国家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和特点,如英国、欧盟、美国、日本等。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采取的是比较宽松的监管模式,寿险公司在确定费率和保险责任上享有很大的自由度,监管者的权力、投资的范围等都有明显的规定;美国监管较为严格,拥有一系列偿付能力监管工具,如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C)、利率敏感的现金流分析——现金流测试(CFT)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欧盟各国法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及严格的精算师制度等。笔者对此进行了比较性分析,指出各模式及方法的优缺点及其适应性,不同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寿险发展现状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及监管方法。
近几年我国的寿险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深入到千家万户。但我国的寿险业起步晚,各项配套设施还不完备,对于可能的各种各样的风险,造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还没有很完善的方法和措施去避免。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和措施,详述了我国寿险业目前在偿付能力监管上所采用的方法及措施,并指出了这些方法及措施中的一些不足。
要对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需分析影响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了解引起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由于我国寿险业发展较晚,所以大部分学者在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分析时一般为定性的描述,难以具有说服力。而且即使有实证分析也仅是针对于某一因素看是否对偿付能力有影响,并不确定哪一因素影响的更大或更小。本文通过从定性定量两方面来分析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对影响因素进行了排序,使得寿险公司在进行风险管理时有所侧重。并且在定量分析时,由于大部分寿险公司是2000年以后成立的,所以可用数据较少,本文没有采用一般的统计分析方法,像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因子分析及主成分分析等,而是采用了灰色关联分析法。此方法来自于邓聚龙教授1982年创立的一门横断学科——灰色系统理论,在短短几十年中,它已在很多领域如社会、经济、科技、农业、工业等广泛和深入应用。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小样本,而且精确度较高,计算思想也较为简单,是一种比较实用的方法。通过计算各因素与偿付能力之间的相对关联度、绝对关联度及综合关联度,并进行有效排序,找出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使得寿险公司在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上有所针对性。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文章的最后,针对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分析及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几点建议。但由于很多客观环境的原因,我国的保险监管仍不够完善,仍需我们继续作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来自资产负债方面的风险监管。随着我国投资渠道的放宽和保险事业的飞速发展,监管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