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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不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正外部性和时空相对性特征。依据准公共物品在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上的不同组合可以将准公共物品大致上分为排他性准公共物品和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两大类。当把准公共物品的功能分解为不同矢量指标的时候,通过模型分析可以得到准公共物品一般均衡的条件是:个体矢量的边际替代率对每个消费者都相同且等于边际成本,公共矢量边际替代率的总和等于公共矢量的边际成本。
不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正外部性和时空相对性特征决定了准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不能一劳永逸地依靠某一单一供给模式。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决定了三种准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中的任一模式不可能独立承担准公共物品供给的全部任务,它们必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考察,市场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无法避免巨大的社会不公;政府在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和最大限度地供给公共物品的同时,却难以克服自身的低效率和能力不足;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它既能够像政府部门那样,以提高公众利益为宗旨,又能够采取类似于企业的方式运行,突出效率目标,实现效率优势。非营利组织的高度使命感和灵活多样的、平等的、参与式的组织结构,使其在供给某些准公共物品上比政府有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又比市场供给显得更为公平。
如果说纯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重在公平,私人物品的市场供给则重在效率,处在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中间地带的准公共物品的多元混合供给既没有抛弃市场机制,也不是放弃政府作用,而是将二者的有效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这种有机结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进一步考察,将准公共物品供给的目标定位于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同时运用准公共物品理论对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可能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准公共物品的定价依据。
从理论的角度对完全信息条件下准公共物品线性定价、非线性定价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准公共物品价格规制的效率进行分析与比较,通过比较指出准公共物品价格规制的必要性与限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