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可乐汇源并购案”是自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第一起也是目前唯一一起被商务部否决的并购案。本文从商务部禁止并购的裁决公告切入,重点论述商务部禁止并购的理由之一:“传导效应”的理论内涵和学理发展,并结合国外司法实践,评析商务部以此为由禁止此项并购的不合理性。本文共分六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主要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意义。第一章主要介绍传导效应的基本涵义、适用范围以及理论发展脉络。在阐述理论发展脉络时,笔者依次阐述了传统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及防御性传导等理论对传导效应的看法,比较分析了各派观点之间的异同点。本章的论述重点为防御性传导理论,在论述该理论时,笔者依次就“垄断力的生命周期”、“垄断市场面临的两种威胁”以及“传导行为对这两种威胁的解除”三个问题来论述防御性传导理论的核心观点:任何一种垄断力都有其自然的生存周期,试图以不正当的方式维持既有垄断力的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防御性传导正是这样的行为—利用多重市场的叠加效应来达到传导的意图,从而延长垄断力的存续时间。第二章主要介绍传导效应在美国反托拉斯立法中的规定和司法中的体现。在介绍立法规定时,笔者分别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三部法律《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找到规制传导效应的法律依据并进行分析。在介绍司法判例时,笔者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并通过对一系列判决的总结,总结出不同阶段法院规制标准的变化。第三章在对“可乐汇源并购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后,笔者主要选取“传统理论”和“防御性传导理论”为分析模型,从学理角度,论述商务部裁决公告中以“传导效应”做为禁止理由不合理。第四章通过“可乐汇源并购案”与2003年发生于澳大利亚的一起并购案的比较研究,阐述了物流因素在两案中的分析价值,得出物流因素不适用于两案的结论。另外,因为两案存在的事实差别,使得非店内冷藏设施因素可以适用于澳洲样本,而“可乐汇源并购案”不适用。所以,从澳洲样本所提供的实践角度,“可乐汇源并购案”中的“传导效应”同样不成立。结论部分总结归纳了本文各章的主要观点,阐释了“可乐汇源并购案”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指出了学界目前对本案研究的一些不足,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和法律完善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