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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传统侵权法倾向于将精神损害看做是由身体损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处于不明确状态。近代以来,随着人类对精神健康和安宁的日益重视,司法实践中,单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诉讼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人们开始认识到,精神上的无形痛苦同肉体上的有形伤害一样令人难以忍受,都可以独立作为请求赔偿的诉因。于是,法院放弃了只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附带诉因的做法,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同时,出于对诉讼泛滥的担忧,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持谨慎态度。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虽然一直在逐步扩大,但各种限制性规则同样也在不断完善。如何在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始终伴随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而我国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精神损害的保护实现了从权利向利益的重大跨越,即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又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的规定过于粗疏,很多细节问题还没有涉及,导致法官在判案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我国法律界正积极努力完善。相对而言,判例经验丰富,规则细致完备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然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学习。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在于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对于纯粹精神损害表述方式,含义的不同意见提出本文关于关于英美法上纯粹精神损害的表述方式和含义的见解,并进一步分析纯粹精神损害的性质;第二部分关注英国法上的“精神打击”制度,通过性质分析将其归属于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通过典型案例探索其发展历程;第三部分对美国法上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和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进行分类,对比考察他们的构成要件和限制规则;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具体内容;第五部分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上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应否引入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应在哪些具体方面学习借鉴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本文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