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受益人制度是保险法上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保险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险受益人虽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初衷能否实现,能否实现以被保险人为重心的保险理念。从我国目前保险立法与实践来看,保险业的从业人员及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受益人确定相关规则的理解存在很大误区,加之我国保险受益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保险实务中产生颇多争议与纠纷。因此,为保险立法之完善与实务争议的解决,对保险受益人确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都是相当必要的。虽然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如保险利益原则更加细化、明确;明确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于同一事件中如何处理等等,但对于受益人确定的相关制度的规定仍然有诸多漏洞。故本文拟对保险受益人确定的相关问题分作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受益人的基本含义、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通过对各个地区及学者观点的列举与对比分析,进而得出应将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之中的结论。以求在源头上对受益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晰,为下文之论述做了必要的铺垫。第二部分为保险受益人的产生与确定。首先,通过上文的铺垫将受益人的产生方式分为指定受益人与法定受益人分开进行论述。对于指定受益人,认为应将受益人的指定权归属于投保人,但应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必要。因为只有这样才既符合合同之法理,又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分为契约中的指定与非契约中的指定展开论述。对于契约中的指定有法可依,故本人认为对于非契约中的指定应予以立法之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真意。其次,认为应将法定受益人予以立法,以解决实务中受益人栏填写“法定”、“法定受益人”等关系字眼及指定不明等情况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纠纷得以有效的解决。最后,根据以上之论述,对于实务中受益人栏填写“身份关系”、“法定”等关系词及受益人先于或同时于被保险人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受益人怎样确定进行了分析以使实务问题的解决得以明晰。最后一部分,总结上述我们对实务中争议问题解决的意见,最终形成立法改进的观点。首先对受益人适用范围、受益人指定主体进行了立法建议与法条的尝试性设计,认为应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死亡保险中,指定权应由投保人行使但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必要。其次,对法定受益人入法予以阐述,并对其入法后相关法条的完善一并做了法条的尝试性设计。最后,对受益人先于或同时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份额怎样确定提出了立法建议及法条的尝试性设计,以此理清此情况下受益人确定与受益人份额中《保险法》与《继承法》纠缠不清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