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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遭受损害的WTO成员国政府纷纷对国内银行进行救助。本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协定)的有关内容,探讨政府救助是否是解决银行业因金融危机所导致的国际竞争扭曲的有效途径。首先,对GATS及其金融服务规则进行大体阐述,表明可能涉及政府救助银行业的有关内容。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政府救助银行业产生的影响来说明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的必要性。然后,对金融危机下政府救助在GATS框架下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评述。GATS协议没有规定关于贸易补贴的特别条款。然而,各国假如将在其境内作为商业存在的外资银行排除出国内救助计划,则有可能违反该协定第17条的国民待遇原则。为避免此种情况,各成员国有必要达成某些具体的约定以及尽力促使约定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保证这些极易被排斥的银行可以获得与国内银行同等的地位。不过,如果根据第6条(1)款确有充分证据证明适用普遍性救助计划是不合理、不客观、不公正的,该救助计划就有可能违反该协定第6条(1)款的规定,那就不应作为例外情形来适用。即使具体的救助措施违反相关规定,绝大多数救助措施在宽泛的“审慎例外”情况下仍可被认为是正当、可行的,救助措施只有在违反审慎目的情形下才能被排除适用。这就有利于保证GATS规则能够防止因政府救助措施而扰乱金融市场竞争。最后,本文根据有关论述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有关的政府救助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