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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具有国家公民、受教育者和消费者的三重身份,既享有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还享有作为高校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根据权利的性质和特点,他们的权利可概括为包含生活方式选择权、人身物质保障权、民主权、文化教育权在内的实体性权利和包含求偿权、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申请仲裁权、诉讼权在内程序性权利。同时,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规定性要求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改革开放前,学生的主体地位往往受到漠视,学生应有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近年来,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体系初显轮廓,学生权利及其保障有法可依;高教管理思想开始转变,依法治校不断推进;司法介入教育界,学生权利可获救济。但由于法治精神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特别是学校管理存在瑕疵和学生维权能力缺乏等原因,即使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多项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对程序性权利的侵害,学生却很少得到相应的权利救济。鉴于此,为了使高校学生权利救济落到实处,微观上,高校学生是法定权益的拥有者、维权行为的基本主体,应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建立维权组织等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宏观上应从国家、高校的层面来探讨学生权利救济的对策,其中国家应营造维权环境,发展市场经济,营造现代法律文化,培植法律意识,同时加强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高校作为学生权利的至关重要的义务主体和维护学生权利的主要阵地,必须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实施高校管理的法治化,从管理理念、管理规章、管理行为及权力监督四个方面着手,确立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依法制定合理管理的规章,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有效制约高校管理权力,并积极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推行听证制度、建立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以实现学生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