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世界造船工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黄金时期,我国又业已经成为造船大国,船舶工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变则法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建造中船舶规定甚少,特别是对于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问题方面的立法更是接近于空白。然而,对于造船合同而言,在建造过程中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对合同双方而言却是最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就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问题展开一系列探讨,以维护我国造船厂的利益为指导原则,采用比较法分析的方法,兼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理之处为我所用,对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问题的立法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意见。 我国法律虽然对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问题规定甚少,但是却给完善这一制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本文从建立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制度的重要性入手,通过分析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整体上论证本文所研究课题的价值性。 谁是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这是本文所讨论的第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这个问题显得极为棘手。本文从造船合同的性质入手,分别分析了关于合同性质的不同观点,以保护我国造船厂的利益为指导原则,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把造船合同归入承揽合同并不能充分保护造船厂的利益,应该在立法上明确造船合同为买卖合同,以充分维护我国造船厂的利益。 何谓“建造中船舶”?本文第三章从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入手,结合分析船舶建造的整个过程,分析了正在建造的船舶、建造完毕待交付的船舶和经移交的船舶三种不同时间段船舶的特征和属性,认为正在建造的船舶和建造完毕待交付的船舶属于“建造中船舶”,确定了建造中船舶的时间范围和财产范围。 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何时转移,这是本文的重点。本文运用比较法的观点,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一般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立法,通过分析造船合同对所有权转移问题已有约定和没有约定两种情况,结合分析国际上常用的标准格式的造船合同,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 所有权移交时,往往也是双方权利义务交割的关键时刻。本章结合分析国际上常用的标准格式的造船合同,阐述了建造者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适当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