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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首先通过对服务贸易概念的逻辑分析,阐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争。在此论述的基础上,对“广义论”与“狭义论”存在的深刻经济根源和双方的立场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发达国家“大服务贸易”立法理念的先进性。最后结合中国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立法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了在“大服务贸易”理念下完善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法律建议。论文目的在于论证“大服务贸易”理念的先进性,以及接受这一理念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积极作用。本文共四章节,各自构成相对独立的部分。第一章首先从逻辑角度入手,介绍了服务贸易概念的两种定义方法和归纳了现有的各种服务贸易的定义,并着重对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概念“广义论”与发展中国家的“狭义论”进行了比较,说明GATS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定义属于“广义论”,而且是“大服务贸易”理念的突出代表。第二章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区别来阐述服务贸易的“特点”,从服务贸易发展的种类即概念的外延来阐述服务贸易的“发展”,目的都是为了阐明服务贸易的概念可以通过内涵、种属特征、外延等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和定义,而外延定义法适于研究服务贸易的发展。第三章首先通过对GATS的服务贸易定义的介绍和评价,认为GATS需要的不是“服务”的定义,而是“服务贸易”的定义,并且是能够反映服务贸易发展的定义,服务贸易的外延定义法正适合这种需要。其次,结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比,分析了双方各自的立场,证明了不论是“广义论”还是“狭义论”均存在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在此基础上解释了为何发展中国家会接受“大服务贸易”理念,最终与发达国家妥协。第四章首先讨论了GATS对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立法影响的共性和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特殊意义,接着分析了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照“大服务贸易”理念完善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