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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设廉洁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近几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监察体制的改革,组建了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是本次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调查在之前的行政监察体制中也有表述,但并没有将其明确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能。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是本次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明确规定调查为监察委员会的三项职责之一,调查权是监察机关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武器。《监察法》中的调查权与之前行政监察法中的调查权不同,与其他权力机关拥有的调查权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有其特殊的属性、任务和目标。调查权首先是一个概念其次才是一项权力,因此本文第一部分重点分析调查权这一个概念,从文字语义和法律体系等不同角度审视调查权这一概念;然后从《监察法》文本中寻找调查权的特征,分析法律文本的同时,把法条至于当前社会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用时代发展的标准总结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特征。认识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与旧监察体制中监察权的区别与联系、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异同是研究监察机关调查权性质的重要方法。本文在分析调查权性质的时候,主要用的就是比较分析法,把调查权与现有成熟的理论进行比较,发现调查权的特殊性质。最后根据一系列的比较得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是突破现有范式的独特的反腐性权力。在深入解析调查权理论概念的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进一步研究了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权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穷尽法律规则使用法律原则,原则是行为和法律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对有限法律条文的兜底性规范。调查权行使的基本原则目前学界并没有系统的研究和统一的定论。本文在分析调查权行使基本原则的时候借鉴司法权、审判权基本原则的定位标准,参考监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原则,结合调查权的性质和目标,概括出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应该遵守的几项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阐述调查权行使的基本方式。众所周知监察体制改革以后,《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强大的调查权,但是调查权具体应该如何行使很多人都还不知悉。如何分析权力的行使是一个难点,本文以监察机关的十四项调查措施为线索分析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方式。因受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只基于这十四项调查措施中的四项措施重点分析,其他措施简单概括。这四项调查措施本文以行使程序为主线,以行使原则为辅助,从主体对象目标等角度解析调查权行使的基本方式。调查权作为一项权力必须付诸实践才能实现其价值发现其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监察机关调查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调查权虽然运行不久,但是对调查权问题的研究从没有停止过,研究权力行使的问题,不一定要等到问题凸显为社会现象时才开始,学界在设定调查权之前对调查权的问题研究就已经开始了,《监察法》出台以后权力问题的研究更加兴盛。本文也受调查权实施时间短,社会问题不突出的限制,不能从实践案例方面证实调查权行使的问题。本文避开案例分析法,用理论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来解析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存在的问题。这种方法虽没有案例分析那样有明显的说服力,但是这样的问题研究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提前发现调查权行使中存在的隐性问题和影响权力行使的海底暗礁,能够及早防范这些问题,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保障调查权健康持久行使。根据权力行使的原则和法律设计的漏洞,本文以人权保护、配合制约、权力监督三个方面着手说明调查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本文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反腐效率与人权保障方面的矛盾,本文的态度是应以人权保障为主,效率次之;关于配合与制约的偏差问题,本文的态度是应该明确权责完善配合与制约体制;针对调查权边界把控问题,本文的态度是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监督调查权的行使,防止调查权演变成新的腐败问题。